公告內容 |
一、 修正方案部分: (一) 現職待遇(分母):以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 (二) 退休所得(分子):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 (三) 前項分子除以分母之比率上限:以77%(年資25年)至97%(年資35年)為上限,任職25年每月退休所得以77%為上限,每增加1年年資增加2%。超過比率上限者,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 二、 相關配套措施部分: (一) 優惠存款措施必須法制化。 (二) 公、教人員整體同步實施修正方案。 (三) 軍職人員仍依95年2月實施之改革方案繼續執行。 三、 有關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銜接部分: (一) 修正方案應於完成修法程序後,再予實施。 (二) 已退休人員是否須俟當期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再適用修正方案或可提早換約,由銓敘部進一步研酌。 (三) 優惠存款金額可增加者,訂定回存期限。 四、 有關實施時機部分: 本案實施時機宜與本院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對退休制度的改進作配套規劃並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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