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主旨 |
民間參與第二學生活動中心部分空間設施委託營運案第二次招標 |
| 公告內容 |
[案件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學生活動中心會議中心及一、二樓空間設施委託營運案 [案件分類] 【文教設施】 [民間參與方式]5: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 營運權歸還政府。 [重大公共建設] 否 [計劃許可年限] 10年 [附屬計劃土地使用年限] 年 [聯絡人] 葉明源 [聯絡人單位] 國立台灣大學總務處經營管理組 [聯絡人電話] 02-23630231轉4015 [聯絡人傳真] 02-23629012 [聯絡人電子郵件] 02-23629012 [截止送件日期] 92年04月7日15時00分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上班時間內,至本校總務處經營管理組(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購買申請須知及相關資料(請先至本校行政大樓一樓出納組繳費)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現金繳納,圖說費200元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郵寄或專人送達: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國立台灣大學總務處經營管理組 [申請保證金 ] 500000元 [附加說明]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摘要(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學生活動中心位於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八十五號,本案之委託營運範圍為地下一層會議中心以及地面一層與地面二層及各項設施,民間機構必須維持既有地下一層會議中心之功能,並得在地面一層與地面二層引進適當之相關事業,以活絡會議經營效能。 [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摘要(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 按交付時之財產清冊點交建築物、設施及營運資產、協調委託營運公司為辦理裝修工程、水電與消防之工作介面。 [申請人資格摘要(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 1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2依法納稅。3公司或負責人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4具有足以說明債信能力之文件或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 [評決方式,評選項目,評選時程及甄審標準摘要(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 評決方式:「最有利」,擇定「最經濟有利」或「最符合本校利益」者. 評選項目: 1經營管理實績與經驗(30%)2.營運計畫(30%)3.財務計畫(30%)4.空間動線規劃與人員管制計畫(5%)5.其他有利本案之計畫(5%) 評選時程:92年2月12日上午評審,申請人需列席簡報及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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