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旨 |
重申各單位報支本校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短期來台持有本國身份證、外籍人士及大陸人士之臨時所得,請務必依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報帳同仁依規定辦理。 |
公告內容 |
(資料更新日期:108.01.04)
一、依105年9月30日財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1050467489C號函辦理。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國外持本國身份證短期返台 人士、外籍人士及大陸人士。 三、各單位報支本校各項臨時薪資時,該所得人如為外籍人士(含大陸人士),於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未滿183天,或持有本國身份證但不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規定者(如相關網址),請務必依非居住者6%或18%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四、報帳單位於報帳時務必確認其身份,若為前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請於報帳系統「所得報帳」之「所得人資料維護」項下「外籍人士今年在台可否滿183天」選項勾選「N」。 五、各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以致本校嗣後遭國稅局追繳或處罰時,其應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或應繳罰鍰,應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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