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旨 |
本校應屆學士畢業生逕行修讀本所博士班學位申請(二名) |
公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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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及教育部訂頒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及條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二、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相關)學系、所、學位學程教授二人推薦為具有研究潛力,並同時具備下列條年之一者,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三、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合於左列條件,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在該系、所、學位學程全班(組)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經擬逕修之學系、所、學位學程評定為成績優異者。 四、各系所碩士班學生名次之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五、各系、所、學位學程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不超出該系、所、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四十為限 前項名額計算如有小數點,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六、學士班學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於九月底公告核准名單。 碩士班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第一學期應於七月廿日至七月卅一日;第二學期應於一月二十日至一月卅一日(各所另訂申請時間者,從其規定。) 七、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各項資料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經擬就讀系所或學程相關會議通過後,並轉呈教務長、校長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表一份。 (三)、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四)、學系、所、學位學程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 八、經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前項學生為成績優異提前一學期畢業者,得於取得學士學位之次學期入學就讀博士班。 九、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研究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十、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十一、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十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研究所自訂。 十三、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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