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
一、駐警隊95年1月份查獲學生擅自塗改汽車停車證案件,已移送學務處處理。 二、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記小過)第五款規定「冒用他人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第九條第一項(記大過)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文書」;第十二條規定「學生於學校處理其個人懲戒處分之過程中,湮滅證據、故意提供或唆使他人提供不實證據或資料者,得加重處分」。 三、又依刑法第13章「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01條~205條;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0條~220條相關規定,對於偽造、變造或其他相類作為(含電磁紀錄物)者,意圖供行使之用,或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均構成刑事犯罪,依法可處以有期徒刑。 四、駐警隊特別呼籲同學,本於「敦品勵學」之校訓與認知,應了解偽(變)造汽車停車證使用、轉讓或出借刷卡供他人使用、複製他人之刷卡使用等不當行為情事,其違反校規及觸法之嚴重性。 五、對於辦理汽車停車證、計時收費、校園停車管理及規劃等規定事項,如有疑問可逕洽總務處事務組交通股了解(電話33662237);交通違規取締部份,可逕洽駐警隊了解(電話33662185-6);亦可至本校總務處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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