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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師 您好: 為使學校教育資源能發揮更大效益,促進知識之傳播與學習,推廣終身學 習,並配合政府推動「知識經濟」之政策,本校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第二一九五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本校辦理校外人士至校修讀課程與學分作業要點」。 該要點所指「校外人士」係需年滿22歲且具學士學位之人士,經考試及審 查等篩選核准,才能至本校修讀課程及學分,並非指不需具一定條件經報名繳 費即可就讀之一般民眾。另授課教師亦可依課程需要,訂定申請修讀者需具備 之工作經歷、知識或技能等條件,以招收適當之學員。為減少老師及系所之困 擾與麻煩,考試由進修推廣部統一命題、閱卷,內容與題目類似美國GRE測驗。 經核准之學員與一般正式學生一同上課,老師不需要另安排時間授課。 為感謝教師額外付出的辛勞,該要點亦規定依課程學分數、學分費及修讀 人數為基礎,發給教師授課補助。每學員每學分補助金額自1,000元至1,800元 不等﹙視學分費高低而定﹚;每學期每門課可得之最高補助為60000元。超過十 人以上修讀之課程,教師可以授課補助四分之一之金額﹙由學校學費收入另行 支付,非從教師授課補助內支出。﹚,聘請助教協助教學。另學校並提撥學分 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相關院系所的管理費。 為辦理下﹙九十﹚學年第一學期開放校外人士修讀課程之作業,已於5月28 日函請各院系所檢討提供可接受修讀之課程。茲檢送要點及課程申請表如附件, 若 您有意願接受校外人士修讀課程,請於6月8日前向系所提出申請。如有任 何疑問,請電洽本部推廣教務組王組長﹙校內分機3788,直撥電話2362-0502﹚。 最後,順頌
教祺
進 修 推 廣 部 敬上 90年6月6日
國立台灣大學辦理校外人士至校修讀課程與學分作業要點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第二一九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辦理校外人士至本校修讀學士班、碩士班課程及學分,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至本校修讀課程及學分之校外人士,均屬推廣教育學員;其學分證明均 應加註「推廣教育」字樣。 三、招收對象: ﹙一﹚ 年滿二十二歲以上,具學士學位(含)以上學歷。 ﹙二﹚ 各系所得依課程需要,增列工作經歷、具備之知識或技能等其他條件。 ﹙三﹚ 各系所如有特殊需求,欲降低前述學歷標準者,應經本校推廣教育指 導委員會同意。 四、課程: ﹙一﹚在維持教學品質之條件下,除教育學程、體育、限制人數及博士班、暑 期班開授之課程不開放外,各系所或教學單位得在正式學生優先選課原 則下,檢討提出可招收校外人士修讀之學士班、碩士班課程。 ﹙二﹚為提供選讀人士充分資訊,課程之授課老師應提供其最近一次講授該課 程之教學意見調查分數,且該分數不得低於三點五,供選讀人士參考。 但如修課學生低於二十人或低於百分之六十填答意見調查者,不在此限。 另該課程全班學生平均成績不得高於八十五分。如屬新開課程者,則以 該老師上學期所授其他課程為據。 ﹙三﹚各系所或教學單位應將所提出之課程(含課程編號、科目名稱、授課老 師、學分數、上課時間及修讀學生特殊資格或條件要求)送經所屬學院 或單位核可後,送進修推廣部。 ﹙四﹚進修推廣部彙整各院所提送之擬供修讀課程後,提報本校推廣教育指導 委員會審議。 為利安排教室上課,前述修讀課程於提報推廣教育指導委員會審議前,應先 送教務處查核辦理。 五、課程修讀之學員數:以原班級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六、招生作業及核准 ﹙一﹚由進修推廣部統籌辦理,原則上於每學期辦理一次。 ﹙二﹚擬修讀課程之校外人士,應每學期提出申請,由系所依考試與審核方式 決定錄取名單。考試成績所佔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校友 申請修讀原畢業系﹙所﹚者,得僅採審核方式入學。 七、修讀學分規定 ﹙一﹚修讀學員原則上每學期最多修習六學分。 ﹙二﹚修讀科目之成績,學士班以六十分為及格,碩士班以七十分為及格,並 由進修推廣部發給推廣教育學分證明。 八、學費: ﹙一﹚每學期除按修讀學分數計費外,並得收取註冊費及圖書費。 ﹙二﹚學士班課程每學分收費分為3,000元、4,500元或6,000元等三種;碩士班 課程每學分收費4,500元、6,000元或8,000元等三種。實習(驗)材料費 另計,其金額由各系所決定,但須超過成本。 ﹙三﹚各課程學分費,由各系所或教學單位於上列標準擇一行之。如需超過上 列標準者,須經校長同意。 ﹙四﹚學分費得依學校學費調整標準調整之。 九、授課補助與經費分配: ﹙一﹚教師授課補助:依該課程學分數、學分費及修讀學員數,依下列公式計算: 1.每門課程授課補助額: 課程學分數╳修讀學員數╳每人學分補助額 2.每人學分補助額:1,000+﹙該課程每學分費 - 4,000﹚╳0.2 3.每人學分補助額最低1,000元。每門課程授課補助額最高60,000元。 ﹙二﹚課程如有超過十人以上修讀者,則以教師授課補助四分之一之金額,聘 請助教協助教學。 ﹙三﹚學分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各院系所管理費;院方與系所分配比例, 由各學院自行決定。其餘作為校方支付教師授課補助、助教與管理費。 十、學員入(退)學、學費收繳及退還、成績登記及推廣教育學分證明之核發等, 由進修推廣部辦理。 十一、其他 ﹙一﹚對修讀學員之規範,應與具正式學籍之一般學生相同,不得有差別待遇。 ﹙二﹚修讀學員未來如通過本校入學考試,取得學籍,其已修之科目學分之得 否抵免,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系所規定辦理。 ﹙三﹚學員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其他學生﹙員﹚之學習,經所修讀課程 之系所及進修推廣部通知,仍未改善者,得取消其修讀資格,且不予退費。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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