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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發布修正之「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
公告單位 人事室--考訓組
公告時間 2026/7/6 上午 11:43:43
公告內容 本要點業經本校115年6月13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在案。

請本校各場地管理單位應善盡場所主人之性騷擾防治責任,以杜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一、​​​查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第2項)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二、​​​次查性騷法第7條第2項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前項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再查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7條第2項規定,致被害人權益受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是以,本校各場地管理單位應就所轄管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與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所轄管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免受罰。
聯 絡 人 楊小姐
聯絡電話 02-33665940
公告對象 教職員、其他
附件名稱  檔案大小 
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  140987 Bytes
海報  1251561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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