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主旨 |
國立臺灣大學機械系所屬工學博物館咖啡廳場地出租委外經營案 |
| 公告內容 |
壹、計畫概述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機械工程學系為辦理工學博物館(下稱本館)咖啡廳委外經營案,特訂定本須知,以供雙方依循。 一、委外經營目標 (一)以專業品牌形象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及參觀民眾優質咖啡飲品、輕食販售及相關服務。 (二)空間氛圍需與本場地風格協調,並配合本館活動及本校政策辦理。 (三)落實永續經營與社會責任,推廣公平貿易與環保減塑措施。
二、出租標的之相關說明 (一)合約期間:自合約簽訂日起計算,原則為5年;廠商得依本校相關規定以書面向本校申請優先續約(續約期間以2年為上限),以一次為限。 (二)出租標的:本館內之空間,面積約21.49平方公尺(約 6.5 坪)(下稱本場地,位置圖詳如附件一,並以現況為準)。 (三)管理單位:本校機械工程學系。 (四)場地特性:本館屬歷史建築,廠商於本空間進行營運及相關整修時,應確實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歷史建物相關規定。所有施作以不影響建築外觀及結構為原則,嚴禁於建築物外牆或外觀設置招牌、附掛物或進行任何外部變更;室內裝修亦應採可回復性設計,避免對建物本體造成破壞。 (五)提前收回條款:如因本校政策變更、本館拆除或整修、主管機關要求或廠商無法勝任委外經營目標等原因,本校得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合約,廠商應配合結束營業並交還本場地,且不得向本校請求遷移或補償等相關費用。 (六)合約期間內如因本館整修致使本場地須全部或部分暫停營業時,本校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廠商,廠商不得向本校請求全部或部分暫停營業之補償或賠償,暫停營業期間得免收全部或部分場地使用管理費。
三、場地使用費、經營權利金及回饋機制 (一)場地使用管理費: 1.每月至少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含稅及水、電費用)。寒暑假、國定假日、本校放假日及星期例假日等均照常收費。 2.考量校園季節性差異,於每年1、2、7、8 月(寒暑假期間)場地使用管理費減半計收。 (二)繳納方式: 1.每年3月5日前繳納3月至8月之場地使用管理費(含 7、8 月減半)。 2.每年9月5日前繳納9 月至次年2月之場地使用管理費(含 1、2 月減半)。 (三)經營權利金:自本合約簽訂後第四年起,廠商當月營業額(皆以含稅總額計)逾100萬(含)元時,應支付其超出部分之3%作為經營權利金(含稅)。廠商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提供前一月份之自結營業報表,由本校核算應繳付之經營權利金;如經核算有應付之經營權利金,廠商應於當月二十日前繳交完畢。 (四)回饋方案:廠商應於經營計畫書中提出針對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優惠折扣或回饋方案。
四、相關費用計收 網路、清潔、稅捐及必要維護支出由廠商自行負擔。
五、履約保證金 (一)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前(本校通知期限內繳交)相當於三個月之場地使用管理費予本校,作為履約保證金,如得標廠商未遵期繳納履約保證金、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序者,視同放棄得標簽約之權利,本校得撤銷決標或不予簽約,並得逕自改定次序位廠商且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約期間,得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以履約保證金抵扣場地使用管理費、水電費、遲延利息、賠償或其他一切債務、費用等。 (三)廠商得以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 1.現金。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四)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以「國立臺灣大學」為受款人。 (五)本校不允許得標廠商以等值外幣繳納保證金或其它擔保之金額。 (六)履約保證金之發還,詳附件合約書約定。
六、 簽訂合約 (一)得標廠商應於本校通知期限內繳納保證金始得簽訂合約書。若最優勝廠商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簽約時,本校得通知次優勝廠商遞補之。 (二)本案合約相關文件須依法辦理公證程序,公證費用由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得標廠商應自行負擔契約書之製作裝訂費用及公證人到場服務等相關費用,其他有關事項詳如合約書約定。 (三) 本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得標廠商不得向本校求償。但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或有不可抗力情事,經本校同意者,得由本校命其限期補正: 1.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拒絕繳交或拒絕提供擔保者。 2.未於規定期限內至本校辦理合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放棄或拒不簽約者。 3.本校因公務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本場地之用途。 (四)本案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校除得重行辦理招商外,並得由次優勝廠商取得得標資格。 (五)廠商應自行瞭解本場地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實,爾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辯。
七、其他 (一)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其他招商文件及參酌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須知及得標廠商所提服務計畫書或使用計畫書之內容,均視為合約之一部分,將於簽約時納入合約書內。 (三)申請廠商應保證編撰本案之服務計畫書或使用計畫書內容已取得合法權利,絕未侵害任何第三者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貳、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 一、 國內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列有「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便利商店業」、「其他餐飲業」或其他類別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前開內容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 年4 月13 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將登記事項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廠商得以列印之網頁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廠商報價(優惠)單: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文件規定填寫並應將(每月/最低)場地使用管理費、學生宿舍活動回饋贊助金、優惠方案及承諾事項、廠商基本資料等詳填。 (五)服務計畫書一式15份。 ※出席代表授權書: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交「出席代表授權書」。
二、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 (一)外國廠商直接投標請備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前一年度公司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經由國內廠商代表外國投標廠商參加投標者,應由該外國廠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外國廠商提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廠商納稅證明之資格文件得以該國內廠商之資格代之。該國內廠商應另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敘明其非屬不得參予採購之廠商。 (三)前項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有關文件之簽署應以該外國投標廠商之名義為之;其由國內廠商簽署者,應註明係「代理」該外國投標廠商。除法令或本須知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投標時,應符合前開所有之規定,同時亦應繳交符合上開規定之文件。 三、 本案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參、投標截止時間及地點: 廠商應於115 年5 月11日17 時00分前,將投標書面資料文件送達下列地址:「臺北市大安區106 羅斯福路4 段1 號 臺大機械系209室」;逾期提送者,不予受理。
肆、開標及評審日期、地點: 一、 開標時間:115年5月12 日10 時30 分。 二、 開標地點:本校機械系204室或指定地點。 三、 評審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伍、作業、審查程序: 一、 資格文件審查: 投標廠商所投之資格文件,如經本校依本案「招標文件審查表」審查不合格者,其所繳交之投標文件全部無效;經本校依「招標文件審查表」審查合格之廠商,則進行下一階段(綜合評審)之作業程序。 二、 綜合評審。 三、 決標。
陸、評審項目及權重: 一、 經營實績(20%): 執行能力及經營績效:包含廠商簡介、過去及目前所經營管理場地之營運情形、服務品質。
二、 營業計畫及內容(35%): (一)經營理念與市場定位:包含對本校校內規範及市場之瞭解程度。 (二)營業型態、方式、內容計畫說明及可行性評估。 (三)營業空間配置及動線規劃:包含整體外觀、店招、內部設備設置、水電需求及配置、進出動線之規劃、整修工期。 (四)提供學生價之商品售價說明及市場行情比較說明。 (五)營業場所設備設施設置及養護計畫。 (六)配合教育部規定執行食材登錄作業計畫。 (七)使用標章食材情形。
三、 標價及財務計畫(25%): (一)場地使用管理費標價。 (二)營運收支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三)營業場所設備設施及認養周邊環境投資之規劃。 (四)場地使用管理費支付計畫。
四、 優惠措施及方案(20%): (一)給予本校人員依公告價格計算之優惠價格。 (二)優惠對象包括本校教職員工、學生、退休人員、校友,另本校與其他學校或單位有策略聯盟或締結姊妹學校等合作關係,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標廠商應配合比照前項給予優惠價格。 (三)給予自備餐盒顧客優惠措施。 (四)對本場地宿舍住宿生提供其他服務項目或優惠等。
柒、服務計畫書: 一、製作內容建議如下:(詳第陸條評審項目及權重) 二、製作格式建議如下: (一)請以A4 之紙張、直式橫寫格式製作,並以電腦繕打,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 (二)請加目錄、編頁碼、加封面並裝訂左側成冊,如有一冊以上,請於封面註明總冊數及冊次。 (三)服務計畫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建請加註所引用之出處。 (四)服務計畫書封面建請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五)內容次序建請按評選表之評選項目次序排列。 (六)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建請不超過50頁(單面印製1張計1頁;雙面印製1張計2頁)。 (七)服務計畫書請印製15份。 (八)服務計畫書裝訂後,如有缺漏、錯誤或需補充部分,得製作勘誤表或補充說明,份數與服務計畫書冊數相同,併同服務計畫書送達。 (九)請檢附「服務計畫書內容摘要暨頁次對照表」。 三、投標廠商應於服務計畫書中載明標價及財務計畫,內容至少應詳述場地使用管理費標價、營運收支之完整性及合理性、營業場所設備設施、認養周邊環境投資之規劃、場地使用管理費支付計畫等。
捌、參與評審須知: 一、本案之評審程序分「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二階段辦理。 二、資格審查: (一)除法令或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應繳交「招標文件審查表」所列投標應附之文件,由本案工作小組先就廠商所提各項資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廠商。 (二)僅一家廠商提出申請且符合本須知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得經本校工學博物館咖啡廳場地出租委外經營委員會評選委員,就其所提申請文件進行審議評決之。 (三)廠商如有偽造及變造相關證明文件,或有冒用他人名義等不法之情事,經查明屬實,無論是否已完成評選作業,本校均有權取消其資格。 三、綜合評審: 經資格審查選出之合格廠商應於本校通知之時間及地點進行簡報與答詢,廠商簡報人數不得超過2人;未於通知時間內參加簡報之廠商,評審委員得就其書面資料評比。 四、廠商辦理簡報時: (一)本校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之設備或器具,供廠商使用,但本校不保證該等設備、器具與投標廠商設備相容且絕對不會損壞:電壓110伏特電源、投影布幕、單槍投影機、麥克風。 (二)參選廠商於評審會議時應派專案負責人或工作小組人員出席簡報,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校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 (三)輪由該廠商簡報時,其出席人數應不得超過2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四)輪由特定廠商簡報,而該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予允許順延簡報之次序,但順延至最後順序之應簡報時間,再加10分鐘,廠商仍未能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簡報(及答詢)。 (五)經順延簡報之廠商,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名次或分數。 (六)評審委員於評審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審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七)參選廠商簡報時間為15分鐘,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 (八)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3分鐘時,按鈴1聲;時間到時按鈴2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 五、本招商案以序位法評審最有利標廠商。評審委員就各廠商之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換算成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之廠商,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
玖、訂約: 一、通知:評審委員評定後,由本校公佈評審結果,並通知最優勝廠商辦理簽約事宜。 二、簽約: (一)最優勝廠商應於本校通知日起15 日(日曆天)內簽訂合約書,廠商所提之服務計畫書、優惠方案及承諾事項、及綜合評審簡報答詢時所答應履行之事項等,應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二)未經本校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放棄得標,本校得通知次優勝 廠商遞補之。
壹拾、疑義之處理: 廠商若對本須知內容有疑問或需現場勘查,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校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截止期限為115 年5 月8 日17 時00分前,向本校工學博物館提出(聯絡人:潘小姐,電話:02-3366-2766),逾期提出者概不受理。
壹拾壹、其他: 一、本招商案性質為:餐廳場地出租。 二、本招商案標的如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校取得全部權利。 三、本招商標的之設備設施養護及修理:經本校點交予得標廠商者,於合約期間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因本場地位於歷史建築內,整修及營運須絕對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合約到期或提前終止時,廠商應將本場地恢復至原始狀態;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