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主旨 |
為辦理本校編制內職員(公務人員)114年度「休假保留」及「未休假加班費暨逾10日以外國內休假補助費」核發作業,請轉知所屬編制內職員如欲申請「休假保留」者,請於114年12月24日(星期三)至同年月31日(星期三)期間至線上差勤系統完成申請作業,請查照。 |
| 公告內容 |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應休假日數(按:114年度為10日)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3年實施。但於第3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二、復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0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第5點第1項規定略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依國內休假日數,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1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三、為辦理旨揭休假保留及核發作業,請分別依下方說明辦理: (一)不申請「休假保留」者:無須至差勤系統確認,人事室將依線上差勤系統資料辦理後續核發作業。 (二)欲申請「休假保留」者:於旨揭期間(系統開放申請期間),至線上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並確認,流程如下: 1、進入myNTU「到勤差假申請/簽核」系統→差假申請/查詢(Chrome/跨平台)→申請作業→休假保留申請。 2、請選擇休假保留之日(時)數。 3、各欄位依照年度休假及休假保留日(時)數進行動態計算。 4、確認休假保留日(時)數等欄位無誤後,點選「確認」之按鈕,即完成確認工作。 5、修改已確認之資料,可於前述期間自行至系統進行修改,並再次確認即可。
|
|
| 附件名稱 |
檔案大小 |
| 校書函 |
601344 Byte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