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主旨 |
行政院修正「工友管理要點」第7、11、16點及第4點附件(具結書),請查照轉知。 |
| 公告內容 |
一、依教育部114年11月26日臺教秘(一)字第1140123769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修正重點: (1)第7點增列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且各機關不得拒絕; (2)第11點規定工友具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列之各項服務年資,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計為休假年資; (3)第16點增訂有關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4)第四點附件具結書: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含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及駕駛),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相關證件之查核機制。 三、檢附教育部及行政院原函影本,修正「工友管理要點」修正後條文及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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