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
遴用別:外補
用人單位:學生事務處保健中心
職稱:技正
名額:1名
職系:衛生技術職系
職務列等: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資格條件: 一、具衛生技術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無調任限制者;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具大學(含)以上護理、藥學、醫事技術學系或醫學相關科系畢業學歷(持國外學歷請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三、需具備專技高考證書及衛生福利部(組織改制前名稱為衛生署)核發之醫事人員證書 (例如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等),及縣、市政府核發之醫事人員師級執業執照,且到職後執業地點須登錄於本校保健中心(以上應檢附證明文件)。 四、需具備醫學中心或教學醫院3年以上(以執業登錄計)醫療工作經驗,及具備學校衛生或衛生行政工作3年以上經驗,以執業登錄為準(以上應檢附證明文件)。 五、需具備全民英檢初級(含)以上或其他相當等級英檢(須附含聽說讀寫成績或證明)。 六、須具備專長: (一)具備主動、積極之服務熱忱與良好溝通協調能力,熟稔公文及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PowerPoint等)。 (二)具備衛生統計、高級心臟救命(ACLS)或心肺復甦術(CPR)等緊急救護技術相關證照者尤佳。 (三)具備傳染病防治、衛生教育活動策劃與執行經驗尤佳。
工作項目: 一、本中心門診醫療相關作業。 二、執行醫療衛生相關法規及學校衛生法規所訂定之工作。 三、傳染病防治、衛生教育、學生健檢等學校衛生相關業務;行政品質評鑑、大專校院學校衛生輔導自評、校務會議、行政會議、醫療用品與設備請購維修、各項專案執行;城中校區業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點: 本校學生事務處保健中心(10617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
一、意者請於113年12月3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校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另請上傳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職務派令及現職銓敘審定函、語言檢定證明及近5年考績、獎懲資料等相關文件檔案資料,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資料不全者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聯絡人-周小姐(02-33661831)。
二、本校甄選程序:由人事室收件、初審基本任用資格後,送交用人單位就職缺專業需求在合於初審之全部或再篩選部分人員通知辦理面試(或加業務測驗),辦畢送回提職員甄審會審議,再送校長核圈。(甄選進度及結果請參閱本校人事室徵才公告之甄選進度。)
※曾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重新審查資格俸級,而非依交通行政機關銓審有案之官職等級直接核敘。
※參加甄選之非現職人員,需俟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始得確定錄取。但自舉行高普考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期間,不得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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