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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第二屆 廉政盃大專校院校際辯論比賽簡章
http://integrity.tp.edu.tw/debate 壹、依據 依「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第8次工作會報」辦理。 貳、目的 藉由「辯論比賽」,讓學生親身參與,並從蒐集資料、思考討論、清晰陳述等過程中,深刻瞭解廉政倫理之真正意涵。並透過公開辯論,使民眾了解國內成立專責廉政機構之作法及政策之重要性。 參、期程:97年12月4日至7日。 肆、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三、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東吳大學正言社。 伍、辦理方式: 一、對象: 由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以校為單位自由報名參加,每校原則限報1隊,共計24隊,以先後順序為錄取原則。不足24隊時,開放各校第2隊報名。 二、題目: 「我國應成立專責廉政肅貪機構」。 三、比賽方式: (一)分初、複賽及決賽,初賽採循環賽,複賽採單敗淘汰制。 (二)比賽規則採新式奧瑞岡賽制(四、五、四)。 (三)比賽勝負依比賽規則決定。 四、獎勵︰ (一)團體獎: 獎項 禮券(NT.) 備註 冠軍 50,000元 前四名隊伍獲頒獎盃1座。 亞軍 30,000元 季軍 20,000元 殿軍 10,000元
(二)個人獎:由前四名隊伍中各選出1名最佳辯士,可獲頒5,000元禮券及獎牌1座。 五、保證金: (一)每隊需於領隊會議時繳交保證金NT.2,000元,保證事項如下: 1.比賽隊伍依主辦單位安排準時出賽,決不棄權。 2.各隊需派3員出席開、閉幕典禮及開、閉幕比賽。 3.如有違反上述情形之一者,即沒收保證金。 (二)保證金於閉幕典禮後發還。 六、報名比賽時程及地點: (一)報名方式及日期: 1.本次比賽於97年9月22日(一)上網公告並開放報名,參賽隊伍於10月3日(五)前,上網登記報名(簡章及報名網址請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青少年誠信網→廉政盃辯論比賽專區http://integrity.tp.edu.tw/debate)。 2.本次比賽參賽隊數為24隊,並開放5隊後補,待前24隊棄賽或未完成報名程序時後補。每校原則限報1隊,以先後順序為錄取原則。不足24隊時,開放各校第2隊報名。 (二)比賽及領隊會議時間地點: 活動名稱 時間 地點 第1次領隊會議 97年10月18日(六)下午2點30分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8樓會議室 第2次領隊會議 97年11月22日(六)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8樓會議室 開幕及初、複賽 97年12月4、5日(四、五) 東吳大學城區部 總決賽 97年12月6、7日(六、日) 臺北市立動物園
比賽規則、晉級與最佳辯士選取規則 ◎比賽規則 壹、人員 一、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會場主席一位,以主持比賽之開始及進行。 二、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計時員、計分員及招待人員各若干位。 三、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安排三位以上(含三位)單數之裁判人員擔任裁判工作。 四、每場比賽裁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離席或更換。 五、裁判人員須於賽前詳閱題目、定義及規則。 六、每場比賽各隊出賽人員三位,出賽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向主辦單位提出。 七、主席宣布比賽開始後十五分鐘,隊員仍未到齊者,視為棄權。 貳、比賽程序 一、比賽程序如後: 1. 正方第一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二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一位隊員。 2. 反方第一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三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一位隊員。 3. 正方第二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三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二位隊員。 4. 反方第二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一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二位隊員。 5. 正方第三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一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三位隊員。 6. 反方第三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二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三位隊員。 7. 雙方結辯。 二、比賽時間依申論、質詢、結論標準時間之順序,採「四、五、四」制。 三、申論、質詢均告完畢後三分鐘開始結論。 四、申論、質詢及結論之發言,於標準時間外均有三十秒之緩衝時間,屆滿時 必須結束發言。 參、比賽規則 一、通則 1. 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得相同之權利。非經他方要求,將已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視為違規。 2. 任何隊員發言時,不得涉及人身攻擊,否則視為違規。 3. 出賽隊員於比賽開始後,不得獲他人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違規。 4. 出賽隊員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獲他人及其他出賽隊員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違規。 5. 引述對方言詞應正確,否則視為違規。 6. 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否則視為違規,某方偽造證據資料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於賽後提出抗議。 7. 抗議應由結辯或領隊於比賽前或比賽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得以書面答辯。 二、立場 1. 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題目之要求。 2. 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反對題目。 3. 有合題爭議時,最遲必須在下一位隊員申論時提出,否則爾後不得再予爭論。 三、質詢 1. 質詢者應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 2.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3. 質詢者自行申論或評論時,裁判應視之為違規,答辯者並得要求其停止。 四、答詢 1. 被質詢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顯然不合理者,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2. 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 3. 被質詢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4. 被質詢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五、結辯 1. 結辯由雙方出賽隊員中自行推選一人擔任之,於賽前十分鐘連同比賽名單提出。 2. 結辯者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證,否則視為違規。 3. 結辯由抽籤決定。 ◎晉級與最佳辯士選取規則 1. 淘汰晉級評比順序: (1)勝場數,勝場多者晉級。 (2)評分單勝張數,張數多者晉級。 (3)論點單勝張數,張數多者晉級。 (4)個人名次加總,名次少者晉級。 (5)總分加總,分數多者晉級。 ( 6 ) 抽籤。 2. 最佳辯士選取順序: ( 1 ) 取最佳三場比賽個人名次加總,取少者。 ( 2 ) 若平手,則再加入第四、五場比賽名次加總,取少者。 ( 3 ) 個人分數總分,取多者。 ( 4 ) 決賽個人分數,取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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