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旨 |
[帳務系統通知]適逢跨年度報支所得,因稅法所得歸屬認定係採收付實現制,倘報支所得於113年始入帳,為免補稅及罰鍰,請務必重新審認外籍人士於該年度(113)居留日數及跨年度不可合併累計來判斷適用之扣繳率。 |
公告內容 |
一. 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區分,請至出納組網頁/常見問題/所得稅扣繳問與答查詢;請注意本國人士屬「非居住者」之課稅規定。 二. 外籍人士跨年度報支所得時,因所得稅法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認定係以個別課稅年度是否居留滿183天來判斷適用之扣繳率,故每年須分別計算居留日數,跨年度不可合併累計,亦不可因去年已居留滿183天,則本年度即逕以居住者身分扣繳,而應重新計算該課稅年度是否居留滿183天。 三. 各單位申報外籍人士所得時,請依其當年度實際居台天數,先至報帳系統/所得人資料維護/外籍人士今年在台可否滿183天勾選Y或N,並對應給付總額選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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