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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理109學年度波蘭政府獎學金甄選,3/2前收件! |
公告內容 |
教育部辦理109 學年度波蘭政府獎學金甄選簡章 一、提供單位:波蘭科學暨高等教育部(簡稱科教部) 二、辦理依據: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109年1月15日波蘭教字第1090000006號函 三、計畫說明 (一)科教部與該部所屬公立大學合作設置本獎學金,續領獎學金生向科教部所屬公立大學申請免學費就讀波蘭語碩、博士學位學程,受獎新生赴科教部指定大學附設語言中心就讀波蘭語課程(含語言課、波蘭概論、歷史、地理、數學等科目),科教部則按月核發受獎生獎學金。 (二)倘受獎新生近 2 年內曾於科教部所屬公立大學附設語言中心研習波蘭語課程達1年以上且獲科教部同意者,得直接申請就讀波蘭語碩、博士學位學程,獎學金待遇比照續領獎學金生辦理,此類申請者宜先行聯繫擬就讀學校申請免學費入學許可。 四、受獎名額:20名(含14名續領獎學金生) 五、甄選新生名額:6名 六、獎學金待遇 (一)波國補助(住宿費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1.免學費。 2.獎學金:核發1學年獎學金(不含暑假期間7-9月);就讀博士學位學程者,每月2,100茲羅堤;就讀碩士學位學程者,每月1,500茲羅堤;就讀波蘭語先修課程者,每月1,700茲羅堤。 (二)本部補助: 1.機票費:臺波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乙張,本獎學金每人以申請補助機票費乙次為限;未修滿1學年課程者,返程機票須自理,不予補助。 2.生活費:在波受獎研習期間每月生活費100美元,1次發給1學年(當年10月至次年6月);修滿1學年課程者,始得請領。 七、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始得報名參加甄選: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具下列語言能力條件之一者: 1.曾於大專校院修習波蘭語課程1年以上並取得正式學分者; 2.曾於大專校院修習英語課程1年以上且英語平均成績達80分者; 3.取得「各項英檢與CEF架構對照表」(如附件) B2級所列任一機構之語言檢定證明者。 (四)獲獎後能具結保證於受獎期間不非法打工、不擔任與學生身分不符之職務(務必遵守波蘭相關入出境及居留規定)。 (五)未曾領取本獎學金。 八、應繳文件:申請資料請依序排列,於各頁面底端中央位置加註頁碼,1 式5份,每份以釘書針裝訂,請勿使用其他特殊裝訂方式。 (一)報名表。 (二)波蘭國家學術交流總署申請表(簽名處請親筆簽名)。 (三)自傳及讀書計畫(含赴波蘭及預定就讀學校之學習動機)各乙篇(以波文或英文撰寫)。 (四)個人經歷或傑出表現之說明或證明文件(無則免)。 (五)大學畢業證書(108學年度應屆畢業生請於109年7月前繳交)及成績單。 (六)符合資格之語言能力證明。 (七)推薦函1封(以波文或英文撰寫)。 九、甄選作業流程: (一)初選:申請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後擇優推薦,每校最多5名,應繳文件於109年3月13日前備文函送本部。未經學校推薦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恕不退還。 (二)複選:109年4月中旬前舉行面試,以面試成績決定最終人選;面試時使用語文為波蘭語、英語、中文;評分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 1.書面資料:包括自傳、波蘭簡介及讀書計畫、在學成績、個人經歷與傑出表現等,占25分。 2.人品與態度:包括儀表、禮貌、態度舉止、涵養、國際禮儀等,占25分。 3.言詞與表逹能力:包括思考與反應、言語表達、英語及波蘭語文能力、邏輯概念等,占25分。 4.學識與時事見解:學識及時事的見解,占25分。 (三)甄選結果:109年5月15日前,本部函知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及推薦學校。 十、補助費用申請流程 (一) 機票: 1.學生抵波蘭1個月內,檢具簽署願遵守受獎期間不非法打工、不擔任與學生身分不符職務之具結書、領款收據、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護照基本資料頁、入出境日期戳記頁及學生本人國內銀行帳戶封面影本等文件寄至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請領臺灣至波蘭單程機票款。 2.結束研習返國1個月內,檢具畢業證書或學業成績單、指導老師簽名之進修成績考核報告單、進修心得報告單、領款收據、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入出境日期戳記頁等文件送本部請領波蘭至臺灣返程機票款。 (二)生活費: 學生於110年8月檢具生活費領據、學生本人國內銀行帳戶封面影本、109學年度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及成績單等文件寄至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請領生活費。 (三)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指導老師評語不佳者,返程機票須自理,本部不予核發。 (四)機票購買價格應合理,申請者票價高於同時段同一航程者,本部將比照該時段同一航程一般行情價格發給。 十一、注意事項: (一)獎學金期程:語言課程1學年、碩士班2學年、博士班4學年。 (二)受獎資格: 1.通過本部甄選獲選送者應依波國通知於期限內完成波蘭國家學術交流總署線上系統註冊,自清單中選填修讀波蘭語課程之學校志願序(科教部將逕行分發),並簽署受獎承諾書,按期繳納期中/末學習報告。 2.通過本部甄選獲選送者僅具本獎學金候選人資格,應於109年9月30日前取得科教部所屬公立大學核發之免學費入學許可(或語言中心入學許可)且獲科教部同意,始取得正式受獎資格。若未能於時限內取得免學費入學許可,或於109年10月9日前因故不克抵達波蘭辦妥入學手續,即由備取生遞補。 (三)就讀語言:為推廣波蘭語及波蘭文化,科教部原則規定本獎學金受獎生以就讀波蘭語學位學程為主,未開放受獎生就讀英語授課學程,申請前請審慎思量。 (四)合作學校: 1.本獎學金合作學校為科教部所屬公立大學,不含波蘭政府其餘部會管轄之大學(例如,文化部所屬之藝術類大學非屬本獎學金適用範圍)。 2.請於申請表第3頁第14欄填妥110學年度預定申請就讀學校系所、第15欄選填g (other)並敘明preparatory courses of Polish language。 (五)醫療保險:取得正式受獎資格者請預為辦妥涵蓋第1年研習期間之歐盟申根醫療保險,並備妥英文保險證明,請詳參波蘭臺北辦事處波蘭簽證資訊。 (六)申請入學:受獎新生結束波蘭語課程後得以續領獎學金生身分,自行申請於110學年度赴合作學校免學費就讀波蘭語學位學程,行前務請依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關規定辦妥高中及大學學歷英文文件證明(文件影本需由學校證明核與正本無誤),並經波蘭臺北辦事處認證。 (七)獎學金額度:科教部保留增減本獎學金額度之權利,受獎生實領金額以該部核發金額為準。 (八)本簡章未盡事宜,依科教部相關規定及波蘭國家學術交流總署外國學生暨學人獎助要點(Regulations of Exchange Programme for Students and Scientists as Part of Bilateral Cooperation - Offer for Incoming Students and Scientists)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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