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旨 |
有關教育部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一案,請查照轉知。 |
公告內容 |
一、依教育部107年9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51419E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2條:明定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 (二)第4條:增訂夫妻雙方得以養育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教育人員,其共同生活期間等情事,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將「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移列為不得拒絕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修正教育人員之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明定旨揭辦法所稱「重大傷病」應由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
(三)第5條:增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1次申請至子女滿3足歲止。 (四)第6條: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因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另就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原因消滅逾期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予以明確規範。 (五)第11條:增訂公立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準用旨揭辦法之規定。
三、檢附教育部令、教育部函、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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