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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公告總統105年12月21日令公布勞基法部分修正條文及「落實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全國一致」電子單張文宣及勞基法相關資訊連結網站
公告單位 人事室--考訓組
公告時間 2017/1/4 上午 09:41:39
公告內容 檢送總統105年12月21日令公布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部分修正條文及「落實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全國一致」電子單張文宣,請查照轉知並依規定辦理。
一、依總統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7731號令及教育部105年12月22日臺教新字第1050181468號書函轉行政院新聞傳播處105年12月21日院臺聞字第1050188732號函辦理。
二、新修正勞基法實施日期分3階段,重點如下:
(一)105年12月23日起實施:
1.一例一休: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日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不得出勤工作。(第36條)
2.休息日加班費:休息日出勤前2個小時加班費,另再加給1又1/3;第3個小時起加班費另再加給1又2/3。另休息日之加班需以4小時為單位,不足4小時以4小時計算給薪;4小時以上未達8小時,以8小時計算給薪。(第24條)
3.工資明細:雇主必須提供勞工各項工資的計算明細。(第23條)
4.申訴單位: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74條)
5.罰鍰修正:雇主違反工時、工資等相關規定,罰鍰由2萬至30萬元提高為2萬至100萬元。(第79條)
(二)106年1月1日起實施:
1.特別休假:新修法規定年資滿6個月者新增3天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雇主針對勞工未休之特休日數應折算發給工資,並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特休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折發工資以書面通知勞工。(第38條)
2.國定假日:刪除7天國定假日(即革命先烈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臺灣光復節),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節日及勞動節均應休假。(第37條)
(三)行政院另定實施日期: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第34條)
三、有關新修正勞基法相關資訊,請多加利用。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右側」之「新修正勞動基準法專區」(網址:http://bola.gov.taipei/mp.asp?mp=116003)
(二)勞動部網站:「下方」之「週休二日修法說明(含勞基法修法常見問答集、修法前後權益比較等相關資訊)」、「加班費試算系統」、「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網址: http://www.mol.gov.tw/)
聯 絡 人 黃玉珍
聯絡電話 02-33665944
電子郵件 ychuang0426@ntu.edu.tw
公告對象 其他
附件名稱  檔案大小 
函文  1361048 Bytes
電子單張文宣  3235457 Bytes
總統令-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  248259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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