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旨 |
國立臺灣大學108年度第二活動中心空調設備維護保養 |
公告內容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公告日:108/08/12
[機關代碼]3.9.20 [機關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單位名稱]總務處/營繕組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聯絡人]陳石龍 [聯絡電話](02)33669831分機31 [傳真號碼](02)23637239 [電子郵件信箱]dragonchen@ntu.edu.tw [標案案號]MB108081201 [標案名稱]國立臺灣大學108年度第二活動中心空調設備維護保養 [標的分類]勞務類521 - 建築施工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457,182元 [採購金額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自辦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否 [預算金額]228,591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是 [後續擴充]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1年內增購預計新台幣22萬8,591元整 (將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發函與廠商,於廠商同意內容回覆後,即完成後續擴充程序)。 [是否受機關補助]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否 [招標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否 [是否電子報價]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01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108/08/12 [是否複數決標]否 [是否訂有底價]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否 [是否屬統包]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100元 [系統使用費]20元 [文件代收費]5元 [總計]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國立臺灣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帳戶]國立台灣大學401專戶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15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否 [截止投標]108/08/27 09:30 [開標時間]108/08/27 10:00 [開標地點]本校營繕組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否 [履約地點]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依契約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最新版範本]是 [歸屬計畫類別]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基本資格:乙等以上冷凍空調業。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相關冷凍空調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投標廠商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否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國立臺灣大學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招標公告傳輸時間]108/08/12 12:02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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