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旨 |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衛生福利部103年7月21日衛部保字第1031260465號令公布修正,並自103年9月1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公告內容 |
一、本次「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修正,係修正第4條、第5條、第12條。 二、修法重點摘要如下: (一)將全體保險對象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下限,均提高至基本工資(目前為19,273),爰修正部分文字。 (二)因放寬全體保險對象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至基本工資,故原規定須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配合刪除。 (三)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103年9月1日起生效。 三、為因應上開修法內容,請各單位轉知所屬配合注意事項如下: (一)自103年9月1日起如給付薪資所得之對象為未在本校參加健保者,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標準,一律提高至基本工資。故原使用之「在學學生無專職工作聲明書」將自該日起停止使用。 (二)另如仍有於E化報帳系統已申報但未送件,且符合前項免扣標準者,請儘速於8月20日前完成送件。以免增加後續作業流程。 (三)承上,如未能於8月31日前完成出帳作業之前開報帳資料,應先辦理撤案,並重新上網申報,以免造成溢扣個人之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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